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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这些海关新政将正式实施!

中国贸促 2019-04-29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那么春节过后海关政策又有什么变化呢?小编特整理了2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新政,请进出口企业和相关服务企业予以特别关注!


报关单位登记

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工作部署,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简化相关登记手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临时注册登记

申请人办理海关临时注册登记的,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和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即可向海关申请办理。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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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证合一

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现就《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企业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企业管理”子系统查询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结果。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要获取书面备案登记信息的,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在线打印备案登记回执,并到所在地海关加盖海关印章。

“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申请。相关业务办理依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43号公告执行。

涉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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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填制规范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五项、第二十七项、第二十八项、第二十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九项、第十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保税货物流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附件)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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